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一、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条件:
1、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程序已完成、行为已作出;
2、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3、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4、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5、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6、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7、诉讼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
二、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申诉人向本院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2、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包括一审的生效判决、二审的驳回再审裁定书)或者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复印件,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